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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增值税滞留票问题的产生,请认真根据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程序办理。有时购货方认为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就不在再去认证.但金税工程中就会产生滞留问题,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为避免因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产生的滞留问题。
请大家观注:
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第二条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四条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凭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税法规定:纳税人购入存货,商品或接受劳务时发票(增值税等)丢失的,应提供相关购销(劳务)合同和销售(发包)方的发票存根(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进项税额和存货(商品,劳务)成本可以税前扣除.